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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关税,最新调整

中国证券网 2025-11-05 13:53:4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延伸阅读】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根据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中方将调整一批针对美国的非关税措施。请问在不可靠实体清单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发布公告,将一批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采取相应措施。为落实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中方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1年,停止3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和6号)相关措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